当前位置: 首页> 行业新闻> 兔养殖保险方案
  • 兔养殖保险方案
  • 2022-06-30 00:09:45
  •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保监局关于印发葡萄、莲籽、食用菌、肉牛、兔、枇杷、茶叶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综〔2018〕106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进一步丰富我省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扩大我省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促进我省葡萄、莲籽、食用菌、肉牛、兔、枇杷、茶叶产业发展,有效降低生产风险,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保障农民利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葡萄、莲籽、食用菌、肉牛、兔、枇杷、茶叶保险工作。。对参加葡萄、莲籽、食用菌、肉牛、兔、枇杷、茶叶保险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市、县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0%,省级财政补贴20%,鼓励各市、县(区)因地制宜,根据当地产业优势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和承保保险公司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上报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各县(市、区)葡萄、莲籽、食用菌、肉牛、兔、枇杷、茶叶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投保类型和数量、保费规模等。省农业厅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省财政厅负责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财政局及时拨付到承保公司。

      现将葡萄、莲籽、食用菌、肉牛、兔、枇杷、茶叶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本方案试行3年(2018-2020),请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实施,加大政策宣传,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保监局

    2018年6月12日             


    兔养殖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一)饲养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二)投保兔只在10日龄以上(含);

    (三)投保兔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四)投保兔只养殖场建场一年(含)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圈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同舍只能饲养同批次的兔,且圈舍间的间距合理;

    (五)兔存栏量在500头以上(含)或年出栏量2000只以上(含);

    (六)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以村为单位集体投保的兔养殖户,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一)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雷击、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二)火灾、爆炸、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毒性出血症、疥癣病、球出病、魏氏梭菌病、葡萄球菌病、仔兔黄尿病、瘫软症、杆菌病、泰泽氏病、溶血性链球菌病等疾病。

    三、保险金额与费率

    (一)每只兔单位保额最高不超过30元。

    (二)保险公司应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财政按最高不超过5%的保险费率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保险金额=每只兔保险金额(元/只)×保险数量(只)。

    四、保险期限

    保险兔只投保方式分为按批次或按年投保两种:

    按批次投保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且在保险期间内最高承保6个批次;按年投保则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兔只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含)内为疾病观察期。

    五、赔偿处理

    (一)保险兔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赔偿比例×死亡数量

    其中,赔偿比例按下表执行: 

    抽样平均体重(公斤)

    赔偿比例(%)

    平均体重≤0.25

    10

    0.25<平均体重≤0.5

    20

    0.5<平均体重<1.5

    60

    平均体重≥1.5

    100

    (二)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