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舟山群岛新区外运长航滚装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案(“本交易”) | |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深赤湾”)、舟山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蓝海投资”)、深圳长航滚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长航”)、舟山群岛新区外运长航滚装物流有限公司(“舟山滚装”)和舟山群岛新区兴海滚装码头有限公司(“兴海码头”)共同签署增资协议,深赤湾拟以现金形式、蓝海投资拟以其持有的兴海码头60%的股权作为对价对舟山滚装进行增资。合营企业拟从事滚装码头服务。 |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 1、深赤湾 | 深赤湾的主营业务为集装箱和散杂货的港口装卸、仓储及其它配套服务。 |
2、舟山滚装 | 舟山滚装拟运营的主要业务为滚装码头装卸和仓储服务,主要为物流运营商、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经销商等提供滚装码头的装卸和仓储服务。舟山滚装自2012年6月13日成立以来,一直处于工程建设期,尚未正式投入运营。 | |
3、蓝海投资 | 蓝海投资的主营业务为主要经营项目投资开发与资产管理;仓储服务;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五金销售;土地开发;市政工程建设;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水利围垦、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土石方挖掘、回填、装卸。 | |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
备注 | 1.相关产品市场:滚装码头服务市场 2.相关地域市场:长江三角洲地区 3.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并不在同一相关市场内存在业务重叠、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合营企业舟山滚装目前仍处在建设阶段,建成后将只从事滚装码头服务,其在该市场的市场份额为零。 |
注解:
1、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1-3项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1-3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本集中不涉及该类型交易。
2、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第4项、第5项时,无须在备注中说明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如果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则申报方在申请简易案件时,须同时勾选第1项和第6项理由,并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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