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工业化水产养殖与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二条 联盟组成:由致力于技术进步且从事工业化水产养殖技术与设施设备研发、开发与服务的,具有行业与领域代表性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等相关单位,按照“合作、竞争、互助、共赢”原则自愿组成,共同创建工业化水产养殖与装备产业技术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联盟宗旨:以应用为导向、以服务于产业为主线,以技术和标准为核心,通过搭建工业化水产养殖与装备技术服务平台,凝聚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着力解决企业、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多方面需求,营造良好的工业化水产养殖与装备产业发展环境,构建“专业、责任、创新”的战略联盟。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的依托单位: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特种水产工程分会
二、联盟任务
第六条 本联盟探索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加强合作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应用,突破工业化水产养殖与装备服务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产学研结合的纽带和载体,成为技术创新资源的集成和共享主渠道,成为工业化水产养殖与装备服务战略、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的持续创新研发平台,成为工业化水产养殖与装备产业的创新主体,推进水产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水产业发展方式,提升水产业的标准化、绿色化、产业化、组织化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提高水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引领和支撑产业持续向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水产业现代化方向发展。
(一)在产业方面为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政府建立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和机制。
(二)协助政府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并协调贯彻实施,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集成应用解决方案。
(三)促进业内企业和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加强联盟成员之间的技术结合、信息沟通,鼓励联盟成员实现双边和多边形式的合作创新,促进产学研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四)促进联盟成员共同探索产业的发展策略与商业模式创新。
(五)协调相关企业的关系,促进市场行为规范。
(六)搭建水产工业化养殖与装备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企业和联盟成员单位提供公共服务;
(七)组织联盟成员单位通过各类论坛、讲座、考察、培训、研讨、业务对接等活动,开展业务交流合作,提升服务水平。
三、组织结构
第七条 本联盟组织结构:联盟成立理事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技术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构成及职责。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设理事长一名。首任理事长建议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负责人担任,联盟各单位一名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主要职责有:
(一)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定和修改联盟协议;
(二)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三)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联盟技术委员会主任、;
(四)听取和审议专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工作组工作报告;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受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六)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七)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九)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每3-6个月召开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理事会的召开,须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代表到会,该次会议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的决议,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应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协议及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二)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三)本协议规定的其他需理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第十条 联盟理事长召集、组织理事会会议。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理事会同意,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行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或理事成员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一位主管领导,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换届选举。
第十二条 联盟技术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由行业内、外知名的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和学者组成。首任联盟技术委员主任建议由联盟牵头单位出任,各联盟成员单位派出技术领导担任成员。
技术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二)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项目计划;
(三)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制定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战略方针;
(四) 审查项目技术方案的建议和安排,检查和评定项目及各课题执行情况;
(五)可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六)技术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秘书处的依托单位为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特种水产工程分会。
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二)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草案)”;
(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负责受理联盟加入、退出的审查。
第十四条 ,,。,由理事会选举和聘任。,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四、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 本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与工业化水产养殖与装备相关的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的机构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对联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联盟对联盟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拥护联盟协议,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二)在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和显著特色,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机构、实验研究设施设备和人才队伍,并致力于工业化水产养殖与装备研究应用及服务的技术进步;
(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盟员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二)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提名代表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
(四)有选举、被选举权,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五)优先享有跟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六)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的权利;
(七)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按优惠条件,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八)退出联盟自由的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本联盟协议,加大技术及设备产品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各自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二)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
(三)保守联盟相关的重要秘密;
(四)根据各自优势和特色,确立相关开放实验室,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
(五)开展联盟成员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共享,并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六)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完善联盟的实验设施,为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实验基地。
第十九条 退出联盟应书面报告秘书处。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任一联盟成员的退出,不影响本联盟的存在。
第二十条 联盟采用“有条件进入,无条件退出”的管理制度,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联盟运行模式
第二十一条 联盟运行机制: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联席会议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以技术创新为载体,实行资源共享,成果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并以多样化与多层次的合作形式明确必要的责、权、利。联盟的资金筹措及管理
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资金筹措渠道主要有联盟成员自筹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争取的国拨科研经费、捐赠资金、成果转化收入等。自筹经费、委托研发经费和捐赠经费,主要用于关键技术开发和工程化应用、重点示范配套建设及相关公辅设施的配套建设、试验和性能考核等;国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内容的完成和部分关键设备的开发;通过联盟共性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纳入联盟开发基金管理。
2、联盟成员针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促进联盟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以签订横向产学研合作协议的形式,与联盟中的成员合作。
3、联盟将根据会员需求和发展需要,成立“工业化水产养殖与装备产业产业基金”;基金的组成包括吸纳社会资本、联盟内成员投资等,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促进联盟内成员的发展和产业的转型升级。
第二十二条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联盟成员单位将就联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该协议将约定联盟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
第二十三条 联盟资产管理和使用
(一)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需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联盟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逐步实现联盟内的科技资源共享。联盟成员单位向联盟内成员开放实验室和试验仪器设备,可以采用优惠有偿的方式进行科学研究和试验。建立协作网,根据各联盟成员单位的优势和专业领域特点,确立一批对联盟成员单位开放的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结合国家项目建立的试验条件,无偿向联盟内成员单位开放。建立联盟的网站,免费向联盟成员单位开放,并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六、联盟成员变更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 申请加入联盟的机构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本机构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等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
4、本机构加入联盟的承诺。
(二) 加入联盟的程序
1、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2、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3、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三) 当申请获得批准后,签署“工业化水产养殖与装备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协议”,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协议,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成员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如果被除名的是联盟发起人,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成员通过并经联盟其他发起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本联盟协议第二十三条规约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一)加入联盟的程序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一)联盟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以首页列明地址、传真、电话、E-mail进行联系,若有变更,应该提前15日通知相关各方。
(二)本协议自联盟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修改须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三)本协议有联盟成员单位各方各执一份,联盟秘书处备案两份。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且全体一致同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经国家部委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联盟剩余财产,在国家部委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