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震震)明确湖泊概念,明确跨行政区域湖泊保护规划的编制,规定湖泊人工养殖面积……7月28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条例适用范围,利于法规有效实施,《条例》对“湖泊”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湖泊是指陆地表面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同时,《条例》规定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制度,规定常年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
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根据湖泊的资源状况、功能等实际情况,按照城乡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为加强跨行政区域湖泊的管理和保护,《条例》明确了相关保护规划的编制,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规划,应当由相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提出根据湖泊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湖泊的生态水位,规定湖泊水位低于生态水位的,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中,明确提出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内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条例》还对湖泊人工养殖作出具体规定:湖泊的人工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实行轮养。人工养殖面积不得超过该水域面积的百分之十五;水生植物覆盖率高的水域,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人工养殖面积可以放宽到百分之三十。
此外,《条例》还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功能的需要,逐步对渔民实施生态移民,采取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